馬旗戟再談O2O成熟的三大標志
段永朝老師在2015年1月19日晚上偉雅網商俱樂部的好品牌私董會上對O2O有精彩論述,核心是O2O成熟的三個標志:第一個標志,就是個人數據的使用和保護機制建立了;第二個標志就是基于消費端的門戶是不是成熟;第三個標志是智能制造系統,其實也是我們講的德國的工業4.0。
我很受啟發,于是也坐下來思考了,結合之前一兩年的實踐、交流和總結,我也得出了三個成熟標志,與段公的略有差異。經濟學我不懂,只是從粗淺的理解來說我的一些想法。
不過舉兩個例子大體可以明白。第一個例子,以網絡媒體廣告CPA為例,1000個符合品牌目標消費者的Action,品牌(廠家或零售商)需要向網絡媒體支付一定的費用。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目標消費者并非是網絡上的任意瀏覽者,而是基于品牌用戶的基本特征定位與結合數據分析商(業可能是網站)提供的購買意向意愿而綜合確定的、向其精準投放了廣告的網絡用戶,因此,實際上,品牌并非單純購買了用戶行為,同時購買了符合概率條件的網絡用戶的行為,這一概率條件的大小便是CPA的定價基礎。
第二個例子,傳統的生產,簡單地說只有原材料程賁、技術成本、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被計算到價格構成中,很少考慮和合理計算所謂的信息成本。但,在信息經濟下,信息的邊際程賁雖然下降,但對一個企業來講,有效信息的產生、獲取和利用的絕對成本是在上升的和顯著的。因此,隨著信息經濟和信息型生產的逐步建立,作為生產要素的信息,其價值和價格會逐步地包含在“全部的”產品與服務的定價當中,而不僅僅是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如股票交易所的信息服務)。
因此,與我看來,信息的在經濟活動與流通中的定價能力的確立,是O2O實現的第一位重要前提和成熟標志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的共享特性及邊際成本趨近于零,并不代表其價值和價格也一定趨近為零,信息作為生產要素和資源的情況下,也具有同樣的情況。
第二個標志:信息(數據)交易市場的出現。
這點上,我的觀點和段公大同小異,既然信息(數據)具有價值和價格,又是一個重要的生產要素,那么數據本身就具有可交換性,也就是具有促生市場出現的可能。傳統的沙龍、俱樂部、酒吧,實際上也起到了類似信息交換的作用,但它們不是可資本化、證券化的數據交易市場,也沒有所謂的定價規則和權益保護。
目前,據說美國有關于個人數據交易市場,我個人對此了解不多。不過,在我的概念當中,這個市場應該且必然需要是“全域市場”,即不僅僅是個人數據,也包括企業、產業數據,社會數據、環境數據,也就是這里可以看到所有關于數據的數據以及完成所有數據經營者與需求者之間的交易。我想象的特征有兩個: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交易是分離的;在數據交易市場當中,只有劣質商品,沒有虛假商品。
只有實現了數據交易市場之后,圍繞它的數據利用和商業化才能實現,而O2O恰恰不是商業銷售渠道和通路的簡單變化與泛化,而是將信息(數據)作為定價服務的基礎。
第三個標志:商業流通(或狹義說零售業服務業)市場中“平行平臺”出現。
不錯,現有的商業性平臺基本是基于商家(及商家服務)的,如阿里、京東、我買等等,需要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平臺的成熟,微信暫時具有這樣的一些味道。那么,加入有一天,出現了若干名位微信、微客、微買、微淘之類的以消費者用戶為核心的平臺,就可以實現了O2O,或者說O2O就成熟了呢?我說還不夠。
O2O的價值實現,在交易,但O2O的交易實現,在信息供給(或者說市場提供的有序信息量的多少)。因此,在消費者平臺(段公稱之為“基于消費端的門戶”)建立同時,能夠平行平臺的出現和數量多少多及其重要的:智能研發與生產平臺、供應鏈平臺、物流倉儲平臺、維權平臺、金融征信與消費信貸平臺、創意平臺、社區事務平臺等等,只有這些互相平行的平臺的出現,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單一形態的消費端平臺的信息失衡。目前,在這個方向上,還有許多事情要做。從此意義上講,所謂電商與互聯網零售將“去中介化”是一種巨大的誤解,其實并非是真正的中介(中介是價值轉移與服務附加)消失,而是改變原來的串行結構變成為并行結構。
總結:對O2O,我是半個門外漢,以上只是一些粗淺思考,希望方家指正。O2O,也不僅僅是所謂實體零售商業的一個工具,與實體商業前些年的IT化、連鎖化等完全不同,正因其本質是完成信息在整個商業交換過程中的價值化和價格化過程,所以才難。只是成熟大約在何時,十年至二十年吧,而且我的觀點是大型商業企業(及互聯網平臺)將在其中起到決定性作用。